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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强 奸而生:那些被遗忘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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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  PANDADA 2012-10-01, 22:25

    强 奸不只关乎性欲,它是男女双方力量悬殊所导致的社会共同结果,而且强 奸的发生比你想象中更为频繁。强 奸幸存者是受害者,她们的孩子是被遗忘的受害者。法律,不应该让幸存者再一次变成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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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Gegen Missbrauch)

    (文/Andrew Solomon)美国每年因强 奸导致的怀孕大约有 2.5 万起。虽然这在每年 300 万例的意外怀孕事件中只算很小的一部分,但这个数字还是非常之高的。不过了,强 奸和怀孕之间的关系早已经是高度政治化的辩论议题,近来更是有托德•阿金(Todd Akin)抛出他 “正当强 奸” 的言论 [1] ,保罗•瑞安(Paul Ryan)提出他含有 “暴力强 奸罪” 的法案 [2] ,还有沙伦•安格尔(Sharron Angle)两年前的建议——他建议那些因强 奸而怀孕的妇女 “把酸柠檬处境变成柠檬水”。

    在统计数据上,强 奸和怀孕也是名符其实的在打仗;支持妇女选择和反堕胎运动的议程此消彼长,更是加剧了局面的混乱。有人说恐惧会促进排卵,被强 奸的妇女有 10% 的几率会怀孕;也有人估计这个可能性只低至 1%。数字随着统计条件的变动出现各种扭曲:包不包括非育龄期妇女;包不包括鸡奸和其他不会导致怀孕的强 奸;包不包括可能服用口服避孕药或者佩戴了宫内节育器的强 奸受害者;还有包不包括在遭到强 奸之前或者以后,因为跟丈夫或伴侣(不是强 奸犯)发生双方同意的性行为而怀上孕的妇女。长期遭到虐待的女性尤其容易在被强 奸时受孕。凯瑟琳·麦金农(Catherine MacKinnon)曾写道 [3] : “强迫怀孕之习由来已久,它自强 奸始,持续贯穿于整个不许堕胎的过程;这种行为发生在奴隶制社会,而今仍然还在折磨着那些不能堕胎的妇女。”

    我一直在研究的一本书《离树不远》(Far from the Tree),有部分内容就涉及了女性抚养自己在被强 奸时怀上的孩子,这些女性可谓托德·阿金所言所指活生生的反例。生活对于这些孩子来说可能会极度艰难。人生污点有限公司(Stigma Inc.)是为数不多的几家致力于帮助这部分特定人群而成立的组织之一,其信条是:“强 奸幸存者是受害者……她们的孩子是被遗忘的受害者。”

    强 奸之事,古已有之

    然而,在这些被遗忘的受害者、还有他们的母亲,在这些人的遭遇背后,有着许多的历史。希波的奥古斯丁(Augustine)认为,强 奸有着一个崇高的目的;他一面向妇女们允诺 “侵犯她们的兽欲将受到惩罚”,同时又称赞强 奸使女人保持谦卑,让她们明白 “自己以前是否对自己的童贞感到骄傲或太过热衷于赞美;又或者要是没有遭到侵犯,她们是否会变得骄傲”。罗马医生盖伦(Galen)声称,女人在被强 奸时不可能怀孕——实际上,是女人不可能在没有基于快感和同意的性高潮之下怀孕。

    古典神话故事中更是强 奸泛滥,强 奸还常常被视作一桩好事——当然,是对于强 奸犯而言,而强 奸犯往往都是神祗:宙斯强 奸了欧罗巴(Europa)和勒达(Leda),酒神狄俄倪索斯强 奸了奥拉(Aura),海神波塞冬强 奸了埃特拉(Aethra),太阳神阿波罗强 奸了欧阿德涅(Euadne)。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强 奸每一例都产生了孩子。战神玛尔斯(Mars)强暴了一名贞洁的女祭司,生下了罗穆卢斯(Romulus)和瑞摩斯(Remus),这二人建立了后来古罗马帝国。罗穆卢斯组织强 奸了萨宾人的妇女,为自己的新城市增添人口。在很久之后的文明中,强掳萨宾妇女被当成一个高尚的故事;在文艺复兴时期,新人的嫁妆箱上常常绘有古罗马人强掳萨宾妇女的场面。

    同样,世人因其出身而对这些孩子萌生的恶意也早已有之。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国家里,妇女将自己产下的强 奸之子抛置野外是被允许的,虽然在中世纪的欧洲,这样做需要接受几个星期的苦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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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掳萨宾妇女,意大利画家雅克布·利格齐(Jacopo Ligozzi)作品。(图片:en. wikipedia.com)

    定义的嬗变:强 奸究竟是什么?

    历史上,一直以来,强 奸与其说被视为对一个女人的侵犯,它更多的还是被当成从这个女人所属的男人那里得手的一次盗窃,她的丈夫也好、父亲也罢,强 奸使这个男人蒙受了经济损失(女方的婚姻价值受损),他的荣誉遭到了侮辱。

    还有私生子的问题,这些孩子被视为社会的负担,以雅典政权为例,雅典的法律以保护血统为主要考虑,因此强 奸与通奸做同等处理。《汉谟拉比法典》将强 奸受害者描述为通奸者,17 世纪的英国法律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在清教徒聚集的美国马萨诸塞州,任何因被强 奸而怀孕的妇女一律被指控犯有私通罪而受到起诉。19 世纪时,美国法院仍然偏袒男性可能会被错误地指控。为了证明她所遭遇到的是强 奸,女方必须拿出证据表明她进行过抵抗而后又被压制,通常女性必须要展示她身体上的伤害以作为她曾经奋力抵抗过的证据,而且她还得以某种方式证明男子确实在她的体内射精。

    在 20 世纪初一直到中叶,强 奸案的报案率一直偏低,因为女性担心说出发生在她们身上的事情会造成不好的影响。1938 年,一位名叫阿力克·博尔内(Aleck Bourne)的医生因对一名 14 岁的强 奸受害者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而接受了审判,他的无罪释放则反映了出当时解放堕胎、尤其是解放强 奸受害者堕胎的民粹主义运动。审判在当时的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报道,并且引发了关于堕胎合法性的公开辩论;次年,美国第一个医院里的人工流产委员会成立,到 1950 年代,这样的委员会已经非常普及。

    虽然委员会只批准 “治疗性” 的堕胎,但他们越来越多地采纳精神科医生的建议,即一个女人的心理健康会因怀孕而受到威胁。既有人脉、又有财力的妇女可以很容易地拿到精神疾病的诊断,因此堕胎也就成了特权阶级的专利。普通的强 奸受害者往往必须证明她们正处在精神错乱的边缘。有的被诊断为荒淫,只有同意被绝育(※此处已修改)才能得到堕胎的批准。下面是一份典型的强 奸个案工作报告,写于二战后罗诉韦德案裁决之前的时代:

    她成了一个被动的对象,不会说 “不”。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失去了父母爱的女孩,她继续追寻爱情并把主要动机围绕在了满足她的对象的需求之上。 她把这个男人的性欲当成了爱和一个被人爱的机会。

    也就是说,精神稳定的人是不会被强 奸的。新兴的精神分析学研究也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帮助。虽然弗洛伊德本人极少写过关于强 奸的著述,但 20 世纪早中期的弗洛伊德学派研究者们却认为,强 奸犯患有一种反常的、不受控制的性欲,正好满足了女性生来便有的性受虐倾向。这个立场看来有为强 奸犯开脱之嫌;1971 年,精神分析学家贝京•阿米尔(Menachem Amir)称,强 奸是 “由受害人引发的犯罪”。强 奸犯是男子气概的体现,而被强 奸者则一文不值;与其说是在谴责侵犯行为,不如说是在惋惜罪犯遭到惩罚。

    男人自发现性交导致怀孕后便开始了对女人的强 奸。——苏珊·布朗米勒

    震惊于此等立场,1970 年代的女权主义者们开始对强 奸重新分类,将其视为一种暴力和侵略行为,而不止是关乎性欲。苏珊·布朗米勒(Susan Brownmiller)在其 1975 年划时代之作《违我之志:男人、女人和强 奸》(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一书中指出,强 奸极少关乎欲望,但与统治有着方方面面的关联。她提出,强 奸比人们此前意识到的发生得更加频繁,它不是很偶然的一个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做的不起眼的事,而是男女双方实力悬殊导致的共同结果。布朗米勒还将强 奸与怀孕系在一起,她写道 “男人自发现性交导致怀孕后便开始了对女人的强 奸”。

    我采访的几位女士表示,对强 奸意味着什么感到疑惑,想到有强 奸可以是非强迫性的、甚至是正当的,使得情况更加恶劣。犯下了强 奸的罪行却逃脱受罚的男人,极少会因羞耻或忏悔而有所收敛;他们还常常对其播下的种子宣称主权来炫耀其残忍的精力。在我采访过的女性中,她们对这种人提出监护权或探视权申请,感到的远非关心,而更像是进一步的侵犯。然而,在强 奸无法被证实或者诉讼从未被发起的情况下,共同监护所带来的威胁是真实存在的。而许多无法提起诉讼的女性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侵犯发生过、无法对共同监护提出抗议。在一个 DNA 证据可以从科学上确立生物学关系的时代,缺乏有效证明受孕时当事人所处社会环境的有关证据变得更加严重了。人生污点有限公司的一张宣传海报上写着, “父亲/强 奸犯因故被视为不适合保有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或监护权。但是,以一般的强 奸受害者而言,证明强 奸发生的责任往往是由受到侵犯的女性这一方负担。通常最后会变成 ‘他说/她说’ 的问题。”

    生还是不生,这应该是一个选择

    强 奸的事后影响从来都是复杂的。许多受害者干脆就拒绝接受她们已经怀孕的事实:足足有 1/3 的强 奸致孕案例都是到了妊娠中期(第 5~7 个月)才被发现。任何检测上的延迟都会减少女性选择的机会,特别是对于大的城市中心地区之外的女性来说,可许多女性都迟迟难以下定决心;她们还没有从被人强 奸的打击中恢复过来,这种时候又让她们就要不要堕胎拿定主意。无论是决定要把这一段怀孕的历程坚持走完抑或是不走,在她们前面的都会是一条荆棘之路,不管最终的选择如何,都会导致抑郁、焦虑、失眠,还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强 奸是一种永久性的伤害;它留下的不是疤,而是永远都在淌血的伤口。我见过一个女人说, “你可以拿掉孩子,但你拿不走那段经历”。

    就算是努力让自己明白孩子是无辜的,这些女性也会很难做到这一点。英国精神分析学家琼·拉斐尔-莱夫(Joan Raphael-Leff)对强 奸时受孕的妇女有如下描述, “这个女人觉得在她里面有一部分令人憎恨或厌恶的异类在生长。除非这种感情可以得法宣泄,胎儿只得继续保有这些特征,作为体内的一个外来人,勉强被容忍,时刻处于被驱逐的危险之下,孩子生下来也跟半个陌生人一样,可能被赶出家门或受到惩罚。” 一位强 奸幸存者在路易斯安那州参议院健康与福利委员前会作证时,把她的儿子形容是 “活生生的,有呼吸的刑具,在我的脑海里一遍又一遍地重现那场强 奸”。 另一位女性说生下一个强 奸受孕的儿子就像 “无法形容的陷阱”,她觉得 “这个孩子从出生起就受到了诅咒”;孩子最终患上了严重的心理障碍并被社会工作者出于他的心理健康考虑而从家里带走。我采访的女性说, “虽然大多数的母亲都顺着她们的本能做事,但我的本能是可怕的。我的本能之所以还被压抑着,是我持续的、有意识的努力的结果。”

    迫人流产和不许堕胎一样险恶。

    堕胎法案中对强 奸致孕开设的例外常常被援引,简直成了规定一样,以至于许多希望把孩子给生下来的女性感受到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去打掉孩子,而迫人流产和不许堕胎是一样险恶的。毫无疑问,对于某些女性来说,堕胎造成的创伤会更比生下一个强 奸致孕的孩子更难以承受。我读过一个女孩写的令人难过的自传,讲述了她被强行放入昏迷之后接受了人流手术,孩子是她在被她父亲强 奸时怀上的,她父母这样做是为了保持自己的声誉完好无损。这个故事之所以骇人,是因为这里涉及的堕胎显然构成了另一种侵犯:不给人选择。

    随时都能接受安全的人流手术,会使一个决定把强 奸之子生下来的女性知道,她所做的,是一个有意识的选择;而不是因为她别无选择,只能延续自己的创伤并惩罚这个孩子。最重要的,是强 奸并非受害者的意愿,而最应该让强 奸受害者感受到的,是她们握有掌控权。被强 奸过的女性应该享有以下不受约束的选择权:是要堕胎还是要把孩子给生下来;如果是要把孩子生下来,是自己抚养还是交由他人领养。和残疾儿童的父母一样,这些女性选择的是孩子,而不是孩子带有的特殊身份。这里的关键词是 “选择”。

    在美国以外的地方也能见到这个问题。《赫尔姆斯修正案》(Helms Amendment)意味着,凡是接受美国援助的机构一律不得对女性实施人流手术,哪怕女性遭到的是以种族灭绝运动为目的而进行的有计划的强 奸。记者海伦娜•史密斯(Helena Smith)曾写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名叫米尔维塔(Mirveta)的女孩儿生下了一个她在科索沃被强 奸时怀上的孩子。米尔维塔当时 20 岁,不识字,她的丈夫因为她怀孕而抛弃了她。史密斯写道: “他是个健康的小男孩,米尔维塔生下了他。但在她短短一生中,这第 5 次生产带来的不是快乐,只有恐惧。在科索沃当地受英国政府管理的大学附属医院里,护士把她的宝宝递给她,这位年轻的阿尔巴尼亚母亲接过孩子,做好了准备。她轻轻地把他揽到自己胸前,注视着她儿子的双眼,抚摸了他的小脸,然后拧断了他的脖子。人人都说她的动作干净利落。米尔维塔亲手了结了他。据说,她流着泪把孩子递回给护士,托着他已经折断了的脖子。之后米尔维塔被关进了精神羁留所,她的泪从进屋起就没有停过。照顾她的援助工作者说: “谁知道呢?也许她看着婴儿的脸,看到了那个强 奸了她的塞族人的眼睛。她也是个受害者。在精神上又一次被强 奸了。’”

    为写书收集资料,我在 2004 年去卢旺达采访了之前在大屠杀中因强 奸而受孕的妇女。在结束我的采访时,我问受访者她们有没有什么问题要问我的,我希望这种换位有助于减轻她们在采访这个小情景里所体验到的被动感觉。我得到的问题往往是相同的:你要在卢旺达待多久?你采访了多少个人?你的研究什么时候发表?什么样的人会看这些故事?你为什么会对我感兴趣?在我最后的一次采访要结束时,我问接受采访的女士是否有任何问题。她很不好意思地停了一会儿。“嗯,” 她说,有点欲言又止: “你是学心理学的。” 我点点头。她深吸了一口气,问: “你能告诉我该怎么更爱我的女儿吗?我很想要爱她,我尽我的最大努力,但当我看她时,我看到曾经发生在我身上的事,就被干扰了。” 一滴眼泪顺着她的脸颊流下,但她的语气却变得尖锐,像是在质问,她重复说: “你能告诉我怎么做才能多爱我女儿一点吗?”

    也许托德·阿金能给她一个答案。

    内容注释:
    [1] 美国众议员托德·阿金日前发表言论称, “面对正当强 奸(legitimate rape),女性的身体具备中止整个过程的机能” ,引起轩然大波。阿金表示, “强 奸导致怀孕的情况十分罕见,因为遭受强 奸的妇女身体会通过一种特殊的方式来防止怀孕。” 这个没有根据的说法遭到强烈抨击,最后他不得不承认 “不存在正当的强 奸(legitimate rape)”。
    [2] 保罗·瑞安是 2012 年美国共和党总统竞选人米特·罗姆尼的竞选搭档,也即副总统竞选人。连任 7 届威斯康星州众议员的保罗·瑞安在小布什任上曾推出多项反堕胎法案,其中就包括试图取消禁止用联邦资金堕胎的法案中为强 奸及乱伦致孕制定的例外规定,并且把强 奸的定义缩小为 “暴力强 奸”(forcible rape)。
    [3] 凯瑟琳`麦金农(Catherine McKinnon),美国著名女性主义者、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麦金农认为,除非女性明确表示同意,所有异性恋中的性关系都应被视为强 奸。


    编译自:THE LEGITIMATE CHILDREN OF RAPE
    刊发信息:《纽约客》,2012年8月29日
    文章图片:Gegen Missbrauch;newyorker.com
    本文编辑:熊出没

    转载自果壳,原帖地址:http://www.guokr.com/article/348606/#id8

      目前的日期/时间是2024-11-23, 00:23